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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管理在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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质量管理在中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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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质量管理的几种“经典模式”皆为西方国家首创,但在我国,质量管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却更源远流长。

根据历史文献记载,我国早在2400多年以前,就开始了以商品的成品检验为主的质量管理方法,有了青铜制刀*武器的质量检验制度。

先秦时期的《礼记》中“月令”篇,有“物勒工名,以考其诚,工有不当,必行其罪,以究其情”的记载,其内容是在生产的产品上刻上工匠或工场名字,并设置了政府中负责质量的官职“大工尹”,目的是为了考查质量,如质量不好就要处罚和治罪。

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兵器、车辆、钟、鼓等。由于兵器的质量是决定当时战争胜负的关键,是生死攸关的大事,因此质量管理就更详尽严格。如对弓箭,就分为“兵矢”、“田矢”和“旋矢”三类;对“弓”的原料选择规定“柏最好,其次是桔、木瓜、桑等,竹为下”,对弓体本身的弹射力、射出距离、速度、对箭上的羽毛及其位置等亦有具体规定。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,目的是要生产出高质量的弓和箭。

到公元1073年北宋时期,为了加强对兵器的质量管理,专设了军器监,当时军器监总管沈括著写的《梦溪笔谈》中就谈到了当时兵器生产的质量管理情况。据古书记载,当时兵器生产批量剧增,质量标准也更具体。

这些质量标准基本上还是实践经验的总结,产品质量主要依靠工匠的实际操作技术,靠手摸、眼看等感官估量和监督的度量衡器测量而定,靠师傅传授技术经验来达到标准。可是,质量管理却是严厉的,历代封建王朝,对产品都规定了一些成品验收制度和质量不好后的处罚措施。官府监造的产品一般都由生产者自检后,再由官方派员验收,而且秦、汉、唐、宋、明、清各朝都以法律形式颁布对产品质量不好的处罚措施,如笞(杖打30、40、50次)、没收、罚款和对官吏撤职、降职等处罚规定。

从传统质量管理阶段到统计质理管理阶段,我国在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管理中,一直沿用了原苏联20世纪40~60年代使用的百分比抽样方法。直到80年代初,我国计数抽样检查标准制订贯彻后,才逐步跨入第三个质量管理阶段———统计质量管理阶段。

1981年11月,我国成立了全国统计方法应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与ISO/TC69对应),初步形成一个数理统计方法标准体系。该标准体系主要有6个方面的标准:数理统计方法术语与数据标准;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;控制国标准;以数据统计方法为基础的抽样检查方法标准;测量方法和结果的精度分析标准;可靠性统计方法标准等等。

80年代以后,产品可靠性已成为产品质量的重要指标。

上述6个方面的数理统计方法标准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实施,大大改进了产品质量,使“事后检验”转变为“事前预防”,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产品或工程质量。但是,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,由于企业管理水平及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等方面的原因,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“望而生畏”,从而影响了数理统计方法的推广应用。

另外,仅仅依赖质量检验和运用统计方法是很难保证与提高产品质量的。同时,把质量管理的职能仅仅交给专门的质量控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,显然也是不妥的。因此,许多企业开始了全面质量管理的实践。

自1987年推行以来,全面质量管理正从工业企业逐步推行到交通运输、邮电、商业企业和乡镇企业,甚至有些金融、卫生等方面的企事业单位也已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。质量管理的一些概念和方法先后被制定为国家标准,我国也等同采用了ISO9000国际标准,广大企业在认真总结全面质量管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,通过宣贯GB/T19000系列标准,以进一步全面深入地推行这种现代国际通用质量管理方法。

1992 年,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第一次全国质量认证工作会议。次年,发布了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》、实行采标产品标志制度,同时对6400多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复审,最后确定其中1666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。

1993年9月1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,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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